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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民终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419戴勇与杨作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作四,戴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4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作四。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顺,山东及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勇。委托诉讼代理人:XX,泗洪县孙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杨作四因与被上诉人戴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4民初3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4民初357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作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927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加宽审判员  陈志意审判员  严广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晓璇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