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民终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419戴勇与杨作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作四,戴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4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作四。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顺,山东及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勇。委托诉讼代理人:XX,泗洪县孙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杨作四因与被上诉人戴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4民初3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4民初357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作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927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加宽审判员 陈志意审判员 严广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晓璇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