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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赵文强与段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强,段永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稿(2017)豫1002民初720号事由拟稿核稿核稿签发印发份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720号原告:赵文强,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告:段永利,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建设办文明街南侧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文强诉被告段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文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文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文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赵文强负担。审 判 长  姚伟华人民陪审员  李剑锋人民陪审员  刘大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山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