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赵文强与段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强,段永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稿(2017)豫1002民初720号事由拟稿核稿核稿签发印发份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720号原告:赵文强,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告:段永利,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建设办文明街南侧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文强诉被告段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文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文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文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赵文强负担。审 判 长 姚伟华人民陪审员 李剑锋人民陪审员 刘大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山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