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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民终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952顾维凤与张海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维凤,张海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9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顾维凤,女,汉族,1957年7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海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长鸣,东台市许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海波,男,1988年8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海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负责人:冒建勋,该支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顾维凤因与被上诉人张海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2016)苏0621民初4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顾维凤以与张海波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顾维凤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顾维凤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36元,减半收取768元,由顾维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勇军审 判 员  陆海滨代理审判员  张晓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媛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