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202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盛学岩与李承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喀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学岩,李承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桑珠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202民初15号原告:盛学岩,男,198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阳光财险集体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职员,现住西藏日喀则市。被告:李承蔚,男,197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西藏拉萨市。原告盛学岩与被告李承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学岩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学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杨 健审判员 徐 志 彬审判员 雷 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旦增罗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