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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202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盛学岩与李承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喀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学岩,李承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桑珠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202民初15号原告:盛学岩,男,198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阳光财险集体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职员,现住西藏日喀则市。被告:李承蔚,男,197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西藏拉萨市。原告盛学岩与被告李承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学岩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学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杨  健审判员 徐 志 彬审判员 雷  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旦增罗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