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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民初1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关于陈胜元与易军、罗丕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胜元,易军,罗丕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1202号原告:陈胜元,女,1964年9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告:易军,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澧县。被告:罗丕训,男,1953年11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胜元与被告易军、罗丕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胜元与被告易军案外达成和解并已将钱款实际履行,原告陈胜元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易军、罗丕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胜元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胜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胜元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娄 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唐耿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