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执7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王洪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王洪运,丁敬中,朱晓鲁,杨永生,任保凤,朱腾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7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住所地:阳谷县大布乡府前街。负责人:李保龙,行长。被执行人:王洪运,男,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丁敬中,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朱晓鲁,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杨永生,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任保凤,女,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朱腾云,男,198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洪运、丁敬中、朱晓鲁、杨永生、任保凤、朱腾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21民初432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洪运、丁敬中、朱晓鲁、杨永生、任保凤、朱腾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洪运、丁敬中、朱晓鲁、杨永生、任保凤、朱腾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洪运、丁敬中、朱晓鲁、杨永生、任保凤、朱腾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王洪运、丁敬中、朱晓鲁、杨永生、任保凤、朱腾云的银行存款21万元,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立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守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