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80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邢志勇与刘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志勇,刘强,邢志勇,刘强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0074号原告:邢志勇,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市滨海新区。被告:刘强,男,197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志勇诉被告刘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志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1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玉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班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