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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80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邢志勇与刘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志勇,刘强,邢志勇,刘强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0074号原告:邢志勇,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市滨海新区。被告:刘强,男,197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志勇诉被告刘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志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1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玉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班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