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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5民初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刘年平与吕晋豫、山西晋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年平,吕晋豫,山西晋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5民初453号原告刘年平,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赵云峰,山西德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晋豫,男,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身份证号。被告山西晋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平阳路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吕晋豫。原告刘年平与被告吕晋豫、山西晋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年平的委托代理人赵云峰、被告吕晋豫、被告山西晋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吕晋豫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年平诉称,2012年2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吕晋豫向原告借款500万元,利率为1.67%/月,借款期限为4年,逾期还款应按每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被告山西晋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原告于2012年2月27日转账支付被告吕晋豫5**万元,被告吕晋豫于当日出具了收据。被告吕晋豫按约支付利息至2014年10月27日,后未再归还原告本息。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吕晋豫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及自2014年10月28日至2016年2月25日按照月利率1.67%计算的利息133.6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2月27日起至全部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截至2016年12月26日为100万元);2、被告山西晋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吕晋豫、山西晋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辩称,答辩人认可欠款事实,因公司内部原因造成无法还款。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5日,原告(甲方、出借人)与被告吕晋豫(乙方、借款人)、山西晋泰担保有限公司(丙方、担保人)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协议主要约定,借款金额为500万元,借款月利率1.67%,利息按月支付。借款期限自2012年2月25日起至2016年2月25日止。借款到期后,如乙方未按期限归还借款,应按每日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丙方对乙方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为借款到期之日后两年。原告于2012年2月27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被告吕晋豫借款500万元。被告吕晋豫已支付原告2014年10月27日之前的利息,后未再支付原告利息,也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另”山西晋泰担保有限公司”名称于2014年3月28日变更为”山西晋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另查明,原告在起诉前曾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交纳财产保全费5000元。本院确认以上事实的依据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借款协议》、银行转账凭证、银行流水、收据,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及本院审查,另有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当事人各方均应恪守。原告给付被告吕晋豫借款后,被告吕晋豫理应如约还本付息。现原告要求其偿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按照合同约定月利率1.67%计算的借期内利息(2014年10月28日-2016年2月25日),理由正当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吕晋豫未能如约还款,构成违约,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超过了相关法律规定,现原告主张按照年利率24%计付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山西晋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该借款的担保人,应对尚在担保期间的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等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晋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刘年平借款本金500万元。二、被告吕晋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偿付原告刘年平借款本金500万元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6年2月25日止按照月利率1.67%计算的利息。三、被告吕晋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偿付原告刘年平借款本金500万元自2016年2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四、被告山西晋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一至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152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吕晋豫、山西晋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少华人民陪审员  李继仙人民陪审员  张铁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焦旭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