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白云飞与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区鲁能陶然水岸业主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云飞,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区鲁能陶然水岸业主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641号原告:白云飞,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文舟,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银川市金凤区鲁能陶然水岸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负责人:侯智勇,该业委会主任。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毅,宁夏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白云飞诉被告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源物业公司)、银川市金凤区鲁能陶然水岸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鲁能陶然水岸业委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开源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鲁能陶然水岸业主委员会的负责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云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开源物业公司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而对原告造成的损失36.22万元承担赔偿责任,鲁能陶然水岸业委会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业主委员会明知开源物业公司是被银川市物业管理委员会评为60分以下的不及格物业公司,却不负责任地将其聘请,该物业公司服务水平、服务质量极差,给原告造成了36.22万元的损失,具体情况:原告位于陶然水岸东边正门北侧的X号商住楼X号营业房的商铺房顶有住户私搭乱建,种花种草,导致原告的商铺多次漏水,原告多次向物业反映,被告不管不问,还表示其只管清理垃圾,其余一概不管,原告被迫自己多次维修,付出维修费3.76万元;另外,还导致原告在该处的商铺三年多来一直无法出租,损失租金共计32.46万元(480元/平米/年×225.39平方米=10.82万元/年),以上合计36.22万元损失。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白云飞主张要求被告开源物业公司承担因被告开源物业公司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而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同时要求被告鲁能陶然水岸业委会对该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而原告白云飞据以主张权利的位于陶然水岸X号商住楼X号营业房根据原告白云飞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该房屋的所有权人系原告白云飞本人,即白云飞不是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也不能证明其与被告之间的主体法律关系,故白云飞并非本案适格原告,不享有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白云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67元,退还原告白云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吴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