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2民终3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林玉玲、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玉玲,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分行,天津鲲翔船舶燃料有限公司,林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30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玉玲,女,1976年4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燕惠鹏,天津森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塘沽经济技术开发区。主要负责人:张龙泉,行长。原审被告:天津鲲翔船舶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新区塘沽塘沽烟台道。法定代表人:林敏,执行董事。原审被告:林敏,男,1977年4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诉人林玉玲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分行及原审被告天津鲲翔船舶燃料有限公司、林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23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玉玲于2017年5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表示自愿服从一审判决。本院认为,上诉人林玉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玉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662元,减半收取4331元,由上诉人林玉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振英审 判 员  李庆刚代理审判员  景 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余 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