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1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陈延华、刘顺贵等与南丹县日杂工业品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延华,刘顺贵,南丹县日杂工业品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21民初437号原告:陈延华,男,1974年0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为南丹县。原告:刘顺贵,男,1986年0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地南丹县。被告:南丹县日杂工业品公司,住址为南丹县城关镇民治街28号。法定代表人:赵坚强,公司经理。原告陈延华、刘顺贵与被告南丹县日杂工业品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延华、刘顺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延华、刘顺贵自行负担。审判员 韦建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韦文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