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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执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纪明与廖忠全、张琼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纪明,廖忠全,张琼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1执719号申请执行人:张纪明,男,汉族,1968年10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廖忠全,男,汉族,1963年3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张琼英,女,汉族,1964年5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在执行张纪明与廖忠全、张琼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廖忠全、张琼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廖忠全、张琼英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张纪明偿还借款本金11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15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139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廖忠全、张琼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廖忠全、张琼英在四川省金堂县栖贤乡人民政府享有拆迁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廖忠全、张琼英在四川省金堂县栖贤乡人民政府享有的拆迁补偿款(限额1300000元),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易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