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8民初1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1784号原告:郭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郭某某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审判员 邵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秀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