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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3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吕立树与赵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立树,赵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0104民初3391号原告:吕立树,男,196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玲,女,196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沪宣恒基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赵虎,男,1980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原告吕立树与被告赵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立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玲、被告赵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立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冻货款共3万元;2、判令被告赔偿利息1500元;3、本案诉讼费、送达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被告在人民路经营美尚美鸭爪爪店欠原告冻货款叁万元整,被告在2015年11月14日给原告打欠条一张,欠条内容写明欠款时间,欠款数额,还款期限,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无果,被告拖延不付,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赵虎未到庭进行答辩。本院认定如下:原告吕立树从2014年开始给被告赵虎在人民路经营的美尚美鸭爪爪餐厅提供冷冻的鸭爪和鸭翅,2015年11月14日被告赵虎给原告吕立树书写欠条一份,内容为:今人民路美尚美鸭爪爪餐厅欠吕立树15年10月冻货款,共计:¥30000元整(叁万元整),于2015年12月20日付清。欠款人:赵虎,2015年11月14日。此款因被告赵虎一直未给付原告吕立树,故原告吕立树诉至法院。庭审时原告吕立树主张利息是从2015年10月20日至2016年10月20日只计算10个月,即30000元×年息6%÷12个月×10个月为1500元。以上查明的事实有欠条以及庭审笔录存卷为证。本院认为,原告吕立树与被告赵虎之间的买卖关系,有被告赵虎给原告吕立树出具的欠条为证,同时原告吕立树主张的利息1500元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原告吕立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进行答辩,视其放弃答辩权。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虎偿还原告吕立树货款30000元;被告赵虎赔偿原告吕立树利息1500元。以上给付款项共计31500元,被告赵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吕立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3.75元(原告吕立树已预交),由被告赵虎负担293.75元(该款由被告赵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吕立树)。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江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贺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