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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民初1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新建、刘丽娜等与潍坊北大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建,刘丽娜,潍坊北大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1201号原告:张新建,男,汉族,1981年1月26日出生,住寿光。原告:刘丽娜,女,汉族,1986年12月19日出生,住寿光。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均,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北大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兴隆路***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78439372G。法定代表人:傅继礼,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良森,山东大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新建、刘丽娜与被告潍坊北大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张新建、刘丽娜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建、刘丽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62元,减半收取4131元,由原告张新建、刘丽娜负担。审判员  董常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明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