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7504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长白山森工集团大石头林业有限公司与祝科英排除妨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白山森工集团大石头林业有限公司,长白山森工集团大石头林业有限公司,长白山森工集团大石头林业有限公司,长白山森工集团大石头林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7504执60号申请执行人:长白山森工集团大石头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敦化市大石头镇。法定代表人:庄发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学军,男,1972年8月24日生,汉族,长白山森工集团大石头林业有限公司环境卫生管理处副主任,住吉林省敦化市大石头镇东林社区21号楼西1单元1楼中厅。被执行人;祝科英,女,28岁,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敦化市。本院在执行长白山森工集团大石头林业有限公司与祝科英排除妨害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本院(2017)吉7504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吉7504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席学春二O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徐洪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