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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民初2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丽水市融昌实业有限公司与杭州远东弹簧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丽水市融昌实业有限公司,杭州远东弹簧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2601号原告:丽水市融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区吴垵路22号106-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3554133222。法定代表人:柳醒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蓝秀美,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杭州远东弹簧厂。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0号大街28号2幢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7735838773。法定代表人:张海泯,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丽水市融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远东弹簧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水市融昌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应建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蓝祖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