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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4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程春龙与蒋学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春龙,蒋学青,程春龙,蒋学青,程春龙,蒋学青,程春龙,蒋学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4民初427号原告:程春龙,男,汉族,1973年3月12日生,农民,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蒋学青,男,汉族,1970年2月18日生,个体户,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原告程春龙与被告蒋学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春龙申请撤回对于被告蒋学青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春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程春龙负担。审判员  刘玲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文辉引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