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5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与刘军、李海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刘军,李海梅,鄂尔多斯市锦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5民初63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杭锦大街。负责人:刘桂珍,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客户经理。被告:刘军,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李海梅(与刘军是夫妻关系),女,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鄂尔多斯市锦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化南路11号街坊1号综合楼。法定代表人:王跃飞,总经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诉被告刘军、李海梅、鄂尔多斯市锦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申请自行协商解决,故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8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存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闫 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