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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委赔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漯河市成龙水暖物资有限公司、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赔偿决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漯河市成龙水暖物资有限公司,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 偿 委 员 会 决 定 书(2017)豫11委赔字第1号赔偿申请人:漯河市成龙水暖物资有限公司,地址:漯河市嵩山路北段路东。法定代表人:豆涛,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赵海宇。该公司经理。赔偿义务机关: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李永波,院长。赔偿申请人漯河市成龙水暖物资有限公司(成龙公司)因错误执行申请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16)豫1102法赔1号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源汇区人民法院(2016)豫1102法赔1号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2017)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6)豫1102法赔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2017)指令源汇区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决定。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