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委赔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漯河市成龙水暖物资有限公司、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赔偿决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漯河市成龙水暖物资有限公司,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 偿 委 员 会 决 定 书(2017)豫11委赔字第1号赔偿申请人:漯河市成龙水暖物资有限公司,地址:漯河市嵩山路北段路东。法定代表人:豆涛,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赵海宇。该公司经理。赔偿义务机关: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李永波,院长。赔偿申请人漯河市成龙水暖物资有限公司(成龙公司)因错误执行申请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16)豫1102法赔1号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源汇区人民法院(2016)豫1102法赔1号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2017)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6)豫1102法赔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2017)指令源汇区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决定。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