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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民终1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沂源县皓轩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润宝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沂源县皓轩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润宝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终13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沂源县皓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城隆福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杜克文,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润宝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于宗顺,董事长。上诉人沂源县皓轩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润宝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5民初3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沂源县皓轩商贸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催缴上诉费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沂源县皓轩商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振涛审 判 员 田秀沛审 判 员 张兴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孙立元书 记 员 范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