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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执复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杨小芬、杨小菊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芬,杨小菊,贵州立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执复7号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杨小芬,女,1959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杨小菊,女,1978年4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案外人(异议人)盘县春晖医院,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保田镇下保田村一组,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057087872L。投资人:蒋先会,女,汉族,1960年4月29日生,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贵州立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红果镇东河社区。注册号:520202000170119。法定代表人严国立,贵州立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复议申请人杨小芬、杨小菊不服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7)黔0222执异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查明,原告杨小芬、杨小菊于2014年8月12日、2014年8月15日分别借款给被告贵州立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后因被告贵州立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时还款,原告杨小芬、杨小菊分别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分别作出(2015)黔盘民初字第3759号、3757号民事判决:由被告贵州立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杨小芬借款15万元及利息18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30元;由被告贵州立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杨小菊借款30万元及利息54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305元。(2015)黔盘民初字第3759号、375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杨小芬、杨小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2015)黔盘执字第1848号、1849号执行裁定,冻结贵州立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控股子公司贵州立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春晖医院(实为盘县春晖医院)在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的收入款。另查明,盘县春晖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为贵州立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控股子公司,成立于2012年10月23日,营业期限为2012年10月23日至2016年3月9日,法定代表人为严国立。盘县春晖医院系个人独资企业,于2015年6月7日成立,投资人为严晓辉。2015年9月21日,经严晓辉、蒋先会申请,将盘县春晖医院投资人由严晓辉变更为蒋先会,并于同日在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执行法院认为,盘县春晖医院系独立的企业,不是申请人执行人杨小芬、杨小菊申请执行依据的(2015)黔盘民初字第3759号、375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主体。(2015)黔盘执字第1848号、1849号执行裁定冻结盘县春晖医院在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的收入款的冻结行为不当。异议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解除贵州立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控股子公司贵州立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春晖医院在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收入款的冻结。申请复议人杨小芬、杨小菊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7)黔0222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理由主要有:一是认定盘县春晖医院系独立的企业与客观事实不符,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一、二审法院均查实盘县春晖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系贵州立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旗下控股子公司,申请人在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到的贵州立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承诺书显示:原盘县春晖医院(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贵州立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春晖医院(分支机构),其注销前后的债务均由贵州立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以上不难看出盘县春晖医院、盘县春晖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立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春晖医院主体实质上是混同的,2015年6月7日新注册的春晖医院没有发生任何实质上的变化,其有义务承担本案涉及的债务,名称及负责人的变化不能成为免除其应承担责任的合法事由。二是被执行人负责人的变更不应影响本案的执行工作。春晖医院虽然变更了负责人,但仍然使用原址,未发生任何实质的变化。投资人严晓辉注册三个月后就将春晖医院无偿转给蒋先会。是利用工商登记变更的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在恶意串通逃避责任。本院对盘县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盘县春晖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2年10月23日,注册资本100万元,盘县立业担保有限公司出资51万元、严国立出资49万元,2014年3月12日注销;贵州立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春晖医院成立于2014年7月4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2015年5月21日注销;盘县春晖医院成立于2015年6月7日,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严晓辉,2015年9月21日投资人变更为蒋先会。本院认为,第一、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盘执异字第4号执行裁定书认定盘县春晖医院是贵州立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旗下控股子公司,但该裁定书已经被本院(2016)黔02执复2号执行裁定书撤销,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2016)黔02执复2号执行裁定书在本院查明和本院认为部分均未认定盘县春晖医院是贵州立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旗下控股子公司。盘县春晖医院的营业执照证实其为个人独资企业。因此,认定盘县春晖医院为个人独资企业符合法律规定。第二、贵州立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春晖医院与盘县春晖医院是两个不同的主体,贵州立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春晖医院已经被依法注销,盘县春晖医院是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不是负责人和公司名称的变更,而是新成立的企业。盘县春晖医院不是本案的被执行人,未经裁定追加或者变更为被执行人不能成为被执行的主体。第三、盘县人民法院2016年3月9日以(2015)黔盘执字第1848号、184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贵州立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控股子公司贵州立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春晖医院在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收入款,此时贵州立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春晖医院已经被注销,实际上冻结盘县春晖医院的款项与(2015)黔盘执字第1848号、1849号执行裁定书要求的不一致。第四、复议申请人提供的贵州立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承诺书中载明原盘县春晖医院(个人独资企业)应为2012年10月23日成立的盘县春晖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与2015年6月7日成立的盘县春晖医院(个人独资企业)属于不同的主体,不能作为认定盘县春晖医院承担责任的依据。综上,盘县春晖医院作为独立的法人组织,不是被执行人的分支机构,也不是本案的被执行人,非经法定程序将其追加或变更为被执行人,不能对其财产予以执行。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7)黔0222执异1号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复议申请人杨小芬、杨小菊的复议理由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小芬、杨小菊的复议申请,维持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7)黔0222执异1号执行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审 判 长  韩德刚审 判 员  文 勇代理审判员  杨友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董兆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