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73民终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上海若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灵梅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若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陈灵梅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终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若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熊刚刚,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学瑜,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露,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灵梅,女,198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娟,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若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灵梅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1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若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上海若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上诉人上海若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韡审判员 吴盈喆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郝小娟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