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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民申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邢长权与于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邢长权,于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10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邢长权,男,1958年3月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于志刚,男,1980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邢长权因与被申请人于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6民终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邢长权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010年12月27日的欠条中,“3月1日前还款,注2011年,利息5千元整”的文字,系邢长权自行书写,不是双方约定的内容,对双方没有约束力,应视为双方对还款期限没有约定。原审认定该欠条还款期限为2011年3月1日,没有证据。(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于志刚以其车辆提供抵押担保的承诺,属于同意延期履行债务的承诺。该借款自2013年5月4日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邢长权向于志刚主张债权,并提交日期为2010年12月27日的欠条,欠条内容为“今欠邢长权叁万元整,此款3月1日前还款,注2011年,利息伍仟元整”。邢长权称欠条中的利息及还款期限是由其单方添加后告知于志刚,对双方当事人不产生约束力。由于欠条由邢长权书写,其虽主张还款期限是其后添加的,但于志刚对欠条内容及还款期限的真实性均未提异议,且欠条中有于志刚的签名,欠条中还款期限的内容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原审依据该欠条内容认定还款期限为2011年3月1日,并无不当。邢长权提交2013年4月4日其与于志刚签订的借款协议书,内容为“乙方(于志刚)在甲方(邢长权)处三次欠款壹拾万元整,经双方协商,自签订之日起乙方在一个月内把款还清”。原审根据该借款协议书,认定还款期限为2013年5月4日,证据充分。邢长权主张于志刚在该借款协议中约定以其所有的汽车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中断是指欠款到期后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债务人偿还欠款或承认欠款的行为,或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偿还欠款的行为,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抵押是对债权实现的担保形式,抵押行为不是法律规定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综上,邢长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邢长权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玺审 判 员  李 鑫审 判 员  徐世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于 莹书 记 员  李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