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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民初1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宋彬谋与胡金钊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彬谋,胡金钊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1374号原告:宋彬谋,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现住淄川区。被告:胡金钊,男,1983年1月4日出生,现住淄川区。原告宋彬谋与被告胡金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宋彬谋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彬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彬谋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宋彬谋负担。审 判 员  黄衍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吕文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