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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善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善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277号申请执行人: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解放北路404线。组织机构代码:70498398-1。法定代表人:叶文峰,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善奎,男,汉族,1970年11月23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善奎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皖1226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善奎在银行的存款15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刚二0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邵修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