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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刑更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唐龙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刑更551号罪犯唐龙,男,1985年4月7日出生于湖北省利川市,汉族,现在青海省东川监狱服刑。2011年10月24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松刑初字第843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5年6月,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刑1年1个月。青海省东川监狱于2017年4月18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东川监狱认为,罪犯唐龙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唐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先后获得监狱表扬奖励四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龙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22年7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宇南审判员  汪克君审判员  胡红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