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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1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蔡观明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观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1刑初140号公诉机关霞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观明,男,1998年2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霞浦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6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2日被霞浦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霞浦县人民检察院以霞检公刑诉[2017]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观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霞浦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石生、被告人蔡观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蔡观明无证驾驶闽J×××××小汽车,在霞浦县松城街道西北角篮球场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后倒车,碰撞行人叶某,致叶右顶枕部硬膜外血肿、双顶部头皮血肿等的交通事故。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叶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经霞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蔡观明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后,被告人蔡观明将被害人叶某送至霞浦县医院救治。2016年12月22日,被告人蔡观明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蔡观明已赔偿被害人叶某全部损失人民币180375元并获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蔡观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收条、谅解书、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害人叶某陈述,证人魏某、陈某、林某证言,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福建闽宁司法鉴定所车辆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观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未认真察看车后情况并确认安全后倒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观明在事故发生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自首,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蔡观明在案发后积极救治被害人叶某,并积极赔偿其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予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并结合审前社会调查的情况,对被告人蔡观明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观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朱春粦人民陪审员  曾凤杰人民陪审员  蔡晓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妍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刑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