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5民初2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舒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舒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2633号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凌锋,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林,重庆长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瑜,重庆长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玲,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公民身份号码不详。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舒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孔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