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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执23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段栽娃与被执行人赵英侠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栽娃,赵英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2346-1号申请执行人段栽娃(又名段学良),男,被执行人赵英侠(又名赵洁),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栽娃与被执行人赵英侠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段栽娃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31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9651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予以准许,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执23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朱江平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小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