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23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高松飞与邓能尚、梁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松飞,邓能尚,梁素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3民初623号原告:高松飞,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被告:邓能尚,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被告:梁素文(邓能尚妻子),女,住址同上。原告高松飞与被告邓能尚、梁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高松飞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松飞撤诉。本案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计338元(原告预交),由原告高松飞负担。审判员 邓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欣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