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2民初1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张静与陈卫清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静,陈卫清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2民初1697号原告:张静,女,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贵州省黔西县,现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陈卫清,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缙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静与被告陈卫清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静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静负担。代理审判员 华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