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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7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徐滕修与于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滕修,于祥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7149号原告:徐滕修,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昌,青岛黄岛仁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仁杰,青岛黄岛仁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祥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滕修与被告于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于祥龙之父于家新代替于祥龙偿还借款50000元,双方别无争议,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滕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江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腾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