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民初1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1868号原告刘某,女,汉族。被告陈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牛彦惠二〇一七年五���十二日书记员 :崔晓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