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执6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陕西居农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校妮娜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居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校妮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679-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居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捷,女,汉族,系陕西居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总监。委托代理人刘晓静,男,汉族,系系陕西居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校妮娜,女,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9月4日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021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校妮娜未按生效调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居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4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校妮娜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校妮娜未履行。执行中,本院自被执行人校妮娜处执行回案款4200元,并兑付申请执行人陕西居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4200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临民初字第02105号民事调解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剑桥审判员 杨李军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矿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