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4民初1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张玉珍与徐耀东、唐山京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珍,徐耀东,唐山京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国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24民初1420号原告:张玉珍,女,195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震,河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徐耀东,男,195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被告:唐山京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南县倴城镇中大街38号,组织机构代码:55765499-2。法定代表人:徐耀东,该公司总经理。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裴祥日,唐山京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崔国玲,女,195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原告张玉珍与被告唐山京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耀东、崔国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玉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山京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耀东、崔国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玉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连带给付借款160万元并按月息2分给付自借款之日至清偿日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10日徐耀东向原告借款160万,月息2分,借款期限自2015年4月10日至2017年4月10日,唐山京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借款提供担保。被告徐耀东与被告崔国玲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到期后三被告未能偿还借款。原告张玉珍提交证据:1、由徐耀东的签字、加盖唐山京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印章的借条一张。原告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60万元,月息2分,借期自2015年4月10日至2017年4月10日,唐山京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借款提供担保。网上转账记录一份附带案外人赵晖旭出具的声明一份;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账户明细表一份附带案外人杜海滨书面说明一份,拟证明借款160万元中的120万元的资金来源及交付方式。3、徐耀东、崔国玲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唐山京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耀东、崔国玲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反驳原告诉讼主张。经审理查明,被告徐耀东、崔国玲系夫妻关系。2015年被告徐耀东向原告张玉珍借款合计160万元,2015年4月10日被告徐耀东为原告张玉珍出具金额160万元借据一张,约定月息2分,借期自2015年4月10日至2017年4月10日,唐山京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借款提供担保,但未约定担保方式及担保期。三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本息。本院认为,原告张玉珍与被告徐耀东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自愿、内容合法,依法应认定有效。被告应按约定支付本息。因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未能提供该借款为个人债务的证据,本案的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崔国玲应承担共同清偿债务的民事责任。被告唐山京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但未约定担保方式和担保范围,应按连带责任保证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未约定担保期,应为主合同履行期满后六个月,现原告于担保期内主张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唐山京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被告徐耀东、崔国玲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耀东、崔国玲偿还原告张玉珍借款本金16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6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本判决生效即履行;二、被告唐山京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600元,由被告徐耀东、崔国玲、被告唐山京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颂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沂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