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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1民初1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张建军与朱新生、郭清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军,朱新生,郭清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1538号原告张建军,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委托代理人:孔祥琪、孔令伟,系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朱新生,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郭清娟,女,198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军诉被告朱新生、郭清娟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军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秦仲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付利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