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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行审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申请强制执行重庆阿波罗顺福农牧有限公司林业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重庆阿波罗顺福农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2行审45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20086703914,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40号。法定代表人夏兴文,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平,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行政审批科林业工程师。委托代理人魏逍,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重庆阿波罗顺福农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86225078R,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大顺乡双兴村7社。法定代表人陈敬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舒小华,男,1966年8月26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重庆阿波罗顺福农牧有限公司林业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认定被执行人重庆阿波罗顺福农牧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期间在涪陵区XX乡XX村XX组小地名XX处,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非法将村民陶某1、陶某2、何某某、罗某某的林地1212平方米改变用途,修建土鸡养殖场及基础设施。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受处罚。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涪林罚权告字(2016)第133号《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涪林罚听权告字(2016)第133号《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被执行人逾期未申请听证。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涪林罚决字(2016)第133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责令限于2016年12月31日前将擅自改变用途林地1212平方米恢复原状;二、并处擅自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即18180元;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该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2017年4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涪林罚催字(2017)第005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在限期内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因此,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涪林罚决字(2016)第133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张某询问笔录,权利义务告知书,涪林罚听权告字(2016)第133号《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涪林罚权告字(2016)第133号《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张某身份证、被执行人营业执照、陈敬全身份证、委托书等复印件,证人的询问笔录,违法占地现场照片,罗某某、陶某2、陶某1林权证、何某某林权证明,勘验委托书、现场勘验报告及相关资质资料,涪林罚催字(2017)第005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材料证明以上事实。经本院主持听证,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但提供了渝林资许准(2015)33号重庆市林业局《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证明被执行人获得了0.3700公顷林地的使用权。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定,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是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定职权。被执行人虽然获得了0.3700公顷林地的使用权,但有1212平方米的林地不在批准的林地红线范围内,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被执行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依法应受处罚。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无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涪林罚决字(2016)第133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即一、责令将擅自改变用途林地1212平方米恢复原状;二、罚款18180元;三、加处罚款181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信梅审判员  刘 芸审判员  杨长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 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