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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宣世与西安空港绿化保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宣世,西安空港绿化保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182号申请执行人李宣世。被执行人西安空港绿化保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朝晖。申请执行人李宣世与被执行人西安空港绿化保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雁民初字第052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空港绿化保洁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宣世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雁民初字第052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西安空港绿化保洁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西安空港绿化保洁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主动将本案案款57620元给付于申请人李宣世,本案执行费764元,被执行人西安空港绿化保洁有限责任公司已缴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52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 超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姣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