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3民初1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廖江林(未缴纳诉讼费,按撤诉).doc
法院
霍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江林,江成,李占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3民初1499号原告:廖江林,男,汉族,1981年1月27日出生,个体户,住霍城县。被告:江成,男,汉族,1979年1月14日出生,住霍城县。被告:李占奎,男,汉族,1980年2月7日出生,农民,住霍城县。原告廖江林诉被告江成、李占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依法向原告廖江林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告知其在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150元,逾期不缴纳,则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至2017年5月12日,原告廖江林仍未缴纳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江林在缴纳期限内未缴纳又不提出减、缓、免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倩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