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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6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国富、吕昌富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富,吕昌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6执345号申请执行人王国富,男,1987年6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威宁县。被执行人吕昌富,男,1962年11月7日生,汉族,不识字,农民,住贵州省威宁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王国富与被执行人吕昌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威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日作出的(2016)黔0526民初19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吕昌富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国富于2017-1-10���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吕昌富名下无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526执34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恢复执行申请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明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 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