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民初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原告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日富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江西日富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524号原告: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延安路南段。法定代表人:刘金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丁方,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江西日富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二经路50号合钢大楼4楼。法定代表人:方红文。原告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日富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撤诉。审 判 长 王磊华人民陪审员 李琳琳人民陪审员 赵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程斐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