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刑更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李祖磊抢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祖磊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319号罪犯李祖磊,男,1989年6月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2014)晋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祖磊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李祖磊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114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5日以(2016)闽01刑更9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祖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李祖磊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300元及赔偿金人民币2000元。其中之前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800元及赔偿金人民币1000元;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元及赔偿金人民币1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李祖磊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祖磊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李祖磊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剩余刑期不足以呈报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祖磊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本次减刑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500元上缴国库,缴纳的赔偿金人民币1000元发还给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2013年5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孝铭审 判 员 柯景英审 判 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 伟书 记 员 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