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5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赵近崧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近崧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25刑初4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近崧,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中专文化。2011年1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1月18日被隆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隆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隆尧县看守所。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201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近崧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隆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俊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近崧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7日晚至18日上午,被告人赵近崧在自己借住的隆尧镇××村的房屋内,容留董某、王某和张某利用冰壶吸食毒品冰毒。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近崧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赵近崧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7日晚至18日上午被告人赵近崧在其借住的隆尧县官庄村房屋内容留董某、王某及张某利用冰壶吸食毒品冰毒。被告人赵近崧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隆尧县公安局隆公(刑)搜查字[2016]1118001号搜查证、搜查笔录、隆公(刑)扣字[2016]111801号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重笔录。证明:对被告人赵近崧借住的民宅进行搜查,扣押吸毒工具冰壶2套、重1.1克的冰毒2袋及冰锅5只。2、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邢刑终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及河北省隆尧监狱12字第422号释放证明书。证明:2011年1月27日赵近崧犯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12月25日执行期满。3、房屋租赁合同。证明:2016年8月2日雷某将其位于隆尧县官庄村的房屋出租给贾某。4、证人雷某的证言。证明:其位于隆尧县××村的房子经中介租给了贾某。5、证人贾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8月其租赁雷某位于隆尧县官庄村的房子,朋友赵近崧一直在这里借住。6、证人董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1月17日晚上10点左右其和赵近菘、王某、张某、马某到隆尧县官庄村赵近菘住处,赵某让其去隆尧县柏人街南口拿东西,其过去从一个出租车司机处拿回来一个信封给了赵某,赵某从信封里倒出两小包冰毒,其和张某看见赵某、王某用冰壶吸冰毒就也吸了两口,吸毒用的冰壶是赵某的,18日凌晨王某和赵近崧再次用冰壶吸食冰毒时被公安人员抓了。7、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1月17日下午其到赵近崧在隆尧县官庄村的住处看见桌子上放着冰壶和袋装的冰毒,就和赵近崧、董某、张某各吸了几口。18日早上8点多其又到赵近崧的住处,赵近崧、董某在屋里吸食冰毒时被公安机关抓了。8、证人马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1月17日21时左右其到赵近菘在隆尧县官庄村的住处,赵某、王某、董某、张某也在,赵某让董某出去一趟,董某回来后给了赵某一个纸袋,赵某倒出来一两袋冰毒,赵某和王某拿着冰壶开始烫吸冰毒,张某、董某也吸了两口。9、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1月中旬其开车载董某到隆尧县官庄村赵近菘的住处,赵某和董某说了几句话董某出去了,董某回来后把一个信封交给赵某,后其和董某看见赵某、王某在客厅里用冰壶吸食冰毒,其和董某也都吸了两口。其之前也曾到赵近崧处用冰壶烫吸冰毒。10、被告人赵近崧的供述。证明:2016年8月至今其在贾某租赁的隆尧县官庄村民房居住。2016年11月17日晚董某、王某、张某到其住处,其通过微信联系“钊钊”购买了2克冰毒,让董某取回来后其就拿出冰壶吸食,董某、王某和张某也轮流吸食冰毒。冰壶、冰锅都是其在网上买的,董某、王某、张某等都是朋友,吸食冰毒不用支付费用。11、隆尧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隆公(刑)检[2016]第0001、0002、0003号尿检报告。证明:赵近崧、董某、王某受检尿样呈阳性。12、隆尧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重案中队隆公(刑)检[2016]第1226号尿检报告及隆尧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重案中队出具的关于毒品尿检阳性时限的情况说明。证明:根据不同人的新陈代谢速度不一样,毒品残留体内的量也不同,一般情况下吸食冰毒后尿检结果呈阳性的检测时限为1小时至3天,张某受检尿样呈阴性。13、赵近崧容留他人吸毒现场方位示意图。被告人赵近崧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其他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近崧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近崧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赵近崧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近崧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近崧到案后坦白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近崧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2017年8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将强制缴纳。)二、扣押在案的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香玲审 判 员 李 玫人民陪审员 刘丽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姬小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