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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民辖终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牛林俊与宋浩、牛林增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牛林俊,宋浩,牛林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辖终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林俊,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浩,男,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原审被告:牛林增,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太原市。上诉人牛林俊因与被上诉人宋浩、原审被告牛林增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7民初7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牛林俊称,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牛林俊的经常居住地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故请求撤销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7民初75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牛林俊与被上诉人宋浩签订的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发生纠纷向合同签订地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条款约定合法有效,本案的担保合同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故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改玲审判员  张 剑审判员  杨瑞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小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