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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91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顾某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91刑初55号公诉机关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某甲,男,公民身份号码371311××××××××4412,汉族,工人,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罗西办事处。2017年1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辩护人周全文,山东华斌律师事务所律师。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临高新检公诉刑诉[201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绍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甲及辩护人周全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顾某甲驾驶鲁QC×××0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沂河路由西向东��驶至与兴隆路交汇处西200米路段时,与沿沂河路北侧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某明相撞,致使王某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告人顾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查明,2017年4月24日,被告人顾某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顾某甲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2万元,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顾某甲予以谅解,要求对其判处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发破案经过,接处警单、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证,居民死亡证明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明材料,顾某甲通话记录,事故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送达回执,交通事故司法鉴���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鉴定资质证明文件,证人顾某乙、王某、曹某的证言,被告人顾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顾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顾某甲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顾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林 蕾人民陪审员  孙士标人民陪审员  李咏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晨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