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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2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陈德义与被告赵礼文、长沙心赢销服装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义,赵礼文,长沙心赢销服装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722民初614号 原告:陈德义,男,1961年10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运刚,汉寿县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礼文,男,1981年3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县。 被告:长沙心赢销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洪志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主要负责人:唐继国,该公司经理。 原告陈德义与被告赵礼文、长沙心赢销服装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陈德义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德义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德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69元,减半收取计1484.5元,由陈德义负担。 审判员 罗 勇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正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