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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1民初8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8384吴友芳与江苏大亚印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友芳,江苏大亚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8384号原告:吴友芳,男。被告:江苏大亚印务有限公司。原告吴友芳与被告江苏大亚印务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友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健人民陪审员  巴斌兵人民陪审员  蒋泉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