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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502执15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雪山与吴玉富、刘红梅、牛金栋、张洪祥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雪山,吴玉富,刘红梅,牛金栋,张洪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502执15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雪山,男,生于1968年9月10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大学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吴玉富,男,生于1973年11月20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刘红梅,女,生于1973年10月24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牛金栋,男,生于1965年4月5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张洪祥,男,生于1971年2月17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申请执行人王雪山与被执行人吴玉富、刘红梅、牛金栋、张洪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宁0502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483731.33元,执行费7156元,共计490887.3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40000元(被执行人牛金栋履行),未受偿443731.33元,执行费7156元未缴纳。现查明,被执行人吴玉富、刘红梅、张洪祥、牛金栋在本院涉案较多,且去向不明。经查询各金融机构,四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中卫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牛金栋、刘红梅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吴玉富名下登记有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怀远南路黄河花园三期2#楼3-501室住宅房屋一套(已被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张洪祥名下登记有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鼓楼东街银行巷美利新村1#住宅楼05-2-102室房屋一套(已被另案查封);在中卫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吴玉富、刘红梅、牛金栋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张洪祥名下登记有宁EJ78**号小型汽车一辆(已办理转移登记);在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吴玉富、刘红梅、张洪祥名下无企业注册信息,被执行人牛金栋为宁夏鑫和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本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建平审判员  蒲茜淞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