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10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牛为民与上海中油奉贤石油有限公司第三加油站、上海中油奉贤石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为民,上海中油奉贤石油有限公司第三加油站,上海中油奉贤石油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0900号原告:牛为民,男,1987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上海中油奉贤石油有限公司第三加油站,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负责人:孙继东。被告:上海中油奉贤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孙继东,董事长。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秀锋,男。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斌,男。原告牛为民诉被告上海中油奉贤石油有限公司第三加油站、上海中油奉贤石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林庆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冬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